学校主页 | 首页 | 机构设置 | 法律法规 | 综合治理 | 治安管理 | 消防安全 | 户籍管理 | 规章制度 | 安全常识
:: 国家安全 
 学校主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 
 治安管理 
 消防安全 
 户籍管理 
 规章制度 
 安全常识 
 
:: 服务指南
· 车辆通行证办理 2021/05/07
· 查阅监控申请表 2021/05/07
· 户籍办理快速平台入口 2016/06/16
· 毕业生户籍迁移地址登记表(省外) 2016/05/25
· 毕业生户籍迁移地址登记表(省内) 2016/05/25
:: 常用电话
保卫处  处   长 0431-84566116
保卫处  副处长 0431-84566118
综合科  办公室 0431-84566613
治安科  办公室 0431-84566114
防火科  办公室 0431-84566119
消   防  控制室 0431-84566313
户   籍  办公室 0431-84566117
 监控中心 办公室  0431-84566643 
   校园110 0431-84566110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常识 >> 国家安全 >> 正文
 
维护国家安全 每个守法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6-06-01 08:38  

一、坚决杜绝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二、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违者,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

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二)权利。一切法律权利都会受国家的保护,一旦受到侵害,享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请求保护,情节恶劣者,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现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吉林建筑大学保卫处

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邮编: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