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为加强学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校园突发紧急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秩序,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第三条 综治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落实各级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现群防群治工作路线,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院级党组织是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综治承包单位),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校师生员工依法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学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综治工作。校综治委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分管综治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校综治委成员由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校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六条 校综治委主任是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校综治委常务副主任是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综治工作负责。
第七条 综治承包单位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综治工作。组长由院级党组织书记担任。综治承包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综治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综治承包单位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单位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综治工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综治工作部署、要求;
(二)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学校综治工作任务、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综治工作各级组织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各级工作网络。
(四)部署抓好政治维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治理、专项整治等项综治工作的全面落实,对综治承包单位予以指导、监督、纠正,做到组织责任落实、制度举措落实、人员经费落实。
(五)全面贯彻落实群防群治工作路线,调动各方面、各单位力量参与综治工作主动性,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合力;
(六)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校园安全舆论导向,强化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增强综合治理领域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
(七)向上级综治部门报送综治工作材料,并整理归档。
(八)部署、落实年度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并规范行使一票否决权。
(九)向上级综治部门提出综治工作意见、建议,完成上级综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传达校综治委各项工作部署、决定、实施意见、通知要求。组织、学习、宣传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政策;
(三)负责拟定学校综治工作预案、方案、计划,编撰总结;
(四)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综治工作的改进意见、建议,为校综治委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五)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综治工作;
(六)协调各单位、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综治领域急难险重重大问题、隐患的解决及整改,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负责综治工作材料的编撰、处理、汇报,完善档案建设;
(六)负责组织、落实对综治承包单位定量考核及年度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七)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负责审核学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域的制度、预案、方案、报告,处理与上级综治部门的来往文件;负责政治维稳(反间防谍、意识形态)、宗教事务、保密等项具体工作的部署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需多单位参与的综合性问题。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视办公室负责指导综治承包单位加强对教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综治承包单位教工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综治评先晋优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信访工作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上访、闹访事件,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综治工作考评验收结果做为考核各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负责监督、考核校部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将综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综治工作重大论述以及党和国家综治工作重大政策变动、工作部署的宣传;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引导;负责学校
综治工作亮点工程、重大事项、先进典型的宣传;负责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以及校园网络文化阵地的监管。
第十七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宗教事务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民主人士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实现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科生当中少数民族特殊学生群体的重点管理工作;负责本科学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综治工作领域行政性、专项性工作的部署落实。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研判、制定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确保学校深化改革、稳步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群体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研究生当中少数民族特殊学生群体的重点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生创新创业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与把控,负责教师课堂言论的排查、上报与把控。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对教工的政审;负责对综治承包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以及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引进人才的政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交流合作领域安全制度的制定及落实;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动态掌控;负责对外交流机构的安全审查;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安全审核;负责引进外籍人才的政治审查;负责出、归国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动态掌控;负责境外事务的日常监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运行状况,排查、防范经济风险;根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对此项工作给予经费支撑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的安全管理,防范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以及学校部署安排的安全领域专项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易制爆物品、高致病性微生物、辐射类物质及特种设备的购置、分配、使用、管理流程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学院、各单位所属实验室落实情况;组织、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工作,监督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负责校园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备、公共楼宇重大安全隐患的改造、维修、维护及整改落实;负责校园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以及对临时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监督。
第三十条 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动态调查和政治调研,巩固对敌斗争人民阵线,负责出国人员政审,维护校园政治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治安、消防、交通秩序、门禁、学生户籍等项具体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秩序;负责学校安全领域技术防范设备、设施的改造提升、增量扩容等建设性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各校区、各单位、各部门基层安全工作,净化安全环境;负责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氛围;负责校园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服务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校园宣传品以及场地活动审批,并监督、指导活动现场安全方案落实到位,杜绝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基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部署、落实。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改革与管理办公室、科技园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学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规章制度、预案、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演练;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安全自检自查、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开展学生心理、行为咨询指导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有效心理干预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与维护;负责校园网络防范和抵御敌对渗透、侵袭举措的建立、落实;负责网络不当言论、有害信息的筛选、堵截和清除,净化网络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专家、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动态掌控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会负责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维护协助教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管、教育引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医院负责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卫生知识,在学校疫情防控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好疫情防控和消毒隔离工作,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并参与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加强饮食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配合后勤处配合做好校园公共设施、服务设备的隐患整改、维护、维修以及应急排险工作;负责所聘临时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安全教育;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及教育培训;负责校内学生和教工餐厅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负责所管辖学校区域及楼宇的维护及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按职责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综治承包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综治领导机构及组织;
(二)负责组织、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综治工作文件精神,组织落实上级综治工作部署要求;
(三)负责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综治制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贯彻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与学校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责任书要求朱基于本单位各部门、个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落实年度工作要求,汇报年度工作总结。
(五)负责与学校签订《反间防谍责任书》,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杜绝重大政治性事件发生,有效防范和抵御敌对颠覆、渗透和校园暴袭事件。
(六)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掌握单位人员思想动态,注重民事调解,化解民间矛盾;负责信访人员接待转化,消除群访、闹访苗头;负责宗教转化以及违法、违纪重点人教育管控,消除不稳定因素及苗头。
(九)负责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自检自查、隐患整改等项工作,杜绝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发生;
(十)负责综治工作材料报送,完善综治工作档案管理;
(十一)负责迎接年度综治检查、验收、评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十二)完成学校综治委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年度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评比工作开展同时,校综治委第一责任人与综治承包单位第一责任人签订下一年度《吉林建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综治承包单位第一责任人于年度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评比工作结束后与所属各部门负责人、个人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十二条 校综治委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和重大决策。如遇特殊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时,可临时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究、组织、落实专项工作部署要求。综治承包单位按照校综治委的工作指示,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反间防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民事纠纷调解、宗教工作等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体系。
第四十四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要完善各类预案、方案,及时组织实际演练,有效防范、处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其他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按照“单位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检查有记录、事后有讲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制作台账,按照方案、时间、经费、人员、措施“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报告情况、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第四十六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加强基础档案建设,对本单位综治工作的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台账及整改报告、宣教培训记录等相关工作文件要装订成卷。
第五章 验收、奖惩与问责
第四十七条 校综治委按照《吉林建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验收标准》,每年对各综治承包单位进行考评验收,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校综治委以考评验收情况作为奖惩依据,对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综治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综治工作考评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60—69分为基本达标,60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十条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接到考评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向校综治委提交书面复议申请,校综治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五十一条 综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因工作失误,发生或造成重大政治事件,被上级政府依法依规严重追责的;
2、因管理不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学校带来严重财产损失,造成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侵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或监管不力,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五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下年度不能参评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评优晋级;对于责任心不强导致重大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给学校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综治承包单位负责人,按其所负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基本达标但未发生第五十一条所列问题,尚不够一票否决的单位,实行校内通报、组织约谈、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