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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05-31 18:11 邹延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等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考核、实施日常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 、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提出消防年度经费预算需求;

(三)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学校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四)审定学校消防应急预案;

(五)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其职责是: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消防年度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组织检查校内单位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改造、租赁学校房舍等人员执行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或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七)组织消防工作年度验收,并提请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指导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建设和年度消防经费投入预算;

(九)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布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五)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本单位年度总体预算;

(七)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所属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重点部位要确定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其他签订主体具体为:

(一)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下属企业,由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其他校内单位自办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校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实验室、体育场(馆)、会馆礼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各类实验室、化学药品库、贵金属库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室;

(十)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及日常安全管理: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学院和培养单位负责;

(二)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及专家、国际学生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合作处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

(三)学生公寓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清理;

(四)学生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共用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同一高层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三)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作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和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

(一)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监督指导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应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职能范围内的消防给水系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维修工程,组织实施消防设施检测;负责各单位自行设置消防设施的监督、指导;

(二)保卫处负责所属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门禁控制系统、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和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等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并保证配置数量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四)本单位自行安装的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检测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自行负责管理;

(五)学校内部独立法人、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防设施配备、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作为他用。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部门负责学校建筑公共区域及实验室等重点部位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属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三)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合作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配;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保卫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日常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报消防建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学校及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报备手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需到消防建审部门审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之外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须到保卫部门审核报备,并提交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质材料,未经报备、审批不得施工;

(三)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建审部门和学校保卫等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财务报销消防审核签字由消防负责人负责。未履行消防报备、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消防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

(七)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八)校内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二十五条  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一)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安全许可,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及保卫部门审批;

(五)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供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处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在校内租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

(一)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三十一条  家属住宅区管理:

学校家属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辖区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及火灾隐患台账;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24小时间断式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常开式防火门经常处于非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行重大群体性活动;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部门应签发消防整改意见书:

(一)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科研实验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使用的;

(四)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五)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六)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七)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部门(单位)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后勤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的整改;

(三)保卫处负责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等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

(三)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门禁控制系统、避雷设施、公用楼内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一般消防隐患的整改;

(四)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监督指导化学药品库、实验室隐患的整改;

(五)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保卫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一)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具体包括:

1、主要用于校园消防设施检测和校内建筑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2、各单位内部自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由本单位负责。

(二)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具体包括:

1、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2、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维保、管理等由保卫处实施。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消防规定进行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 ”“不得”等强制性规定未能执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的分类。处罚分校内处罚和经济处罚。校内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经济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按消防法规处罚;

(五)处罚的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外来人员;

(六)处罚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校内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实施;经济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实施。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就自身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需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建筑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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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保卫处

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邮编: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