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建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方针,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单位)和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级行政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负责人对本岗位消防安
第二章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部门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四)各部门(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党政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中央、教育部、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督查督办;负责学校党委领导关于消防安全工作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行政重大消防安全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学校领导同志批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教师办事大厅、学生办事大厅、各校区综合办事大厅和所属公共会议场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中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选拔聘任、轮岗交流、年度考核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和发布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面向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思想工作;建立健全教职工消防安全思想理论学习制度,切实提升全校教职工的消防安全认识和消防安全相关知识;阶段性组织开展教职工消防安全认识和消防安全知识调查,增强教师以学校消防安全为己任的责任担当。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院本(预)科生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预)科学生违反《吉林建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分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学校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七)发展规划处参与指导相关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校园建设规划;
(八)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培养单位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违反《吉林建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工作;
(九)教务处负责做好学校本(预)科生教学和教学实践运行中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十)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协调、指导、组织招生宣传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招生基地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来我校招生时组织的大、中、小型招聘宣传宣讲和各类招聘相关会议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培训、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内容;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做好外国专家、学者和教师的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多渠道筹措消防安全建设经费,并对预算、决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
(十四)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涉及消防安全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学校消防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学校消防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
(十五)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源配置、资产管理和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审批、验收的过程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指导出租出借房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教学科研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后勤处负责学校房屋修缮和消防基础设施维修与改造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消防基础设施的大型维修改造的计划编制、工程立项、经费预算和任务下达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督促后勤服务集团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负责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负责学校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工程的消防建审和验收;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十九)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学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维修、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动用明火等消防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备案和监督;负责审定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和隐患台账;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设施的消防检测等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所属各类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等辅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图书馆应认真履行消防重点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所属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院部评估中心、质量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所属业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大数据中心规划、建设运行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档案馆认真履行消防重点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所属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群团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工会负责日新楼及所属活动场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妇委会负责所属业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团委负责所属业务领域和活动场馆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产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产业单位负责管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消防巡查检查;负责管辖的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保,并保障消防供水、消防通信、自动报警灭火联动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 教学、研究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本单位专项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严格落实学校消防工作方案,在本单位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学校消防事业发展;
(三)保障所属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占用堵塞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装修、装饰材料等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应急救援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新入职员工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管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管理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单位管理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管理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单位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单位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等职能;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部署单位消防安全整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主责单位要按照消防法规聘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
第十八条 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部门(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消防工作督导、协调机制,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资金预算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保卫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维保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对部门(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防控、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商户,依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门按照行业标准,指导相关单位组建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需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