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做以下规定:
一、 办理户口的相关手续
(一)办理落户
1、新生入学办理落户
需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内容必须与学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卡中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相符,字迹、公章、名章清楚方可落户。
2、单身教工落户
(1)我校留校的毕业生,需持报到证、毕业证和集体户口及人事处开具的介绍信到福祉大路派出所办理落户,入单身教工户口。
(2)外校毕业分配至我校工作的教工,持户口迁移证,其余手续相同。
(二)办理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在学生毕业时,一并迁出。
2、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将统一办理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按照学校发放的迁出户口登记表认真填写,因故无法一并办理的,需本人持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到保卫处登记后,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后,到户籍所在派出所自行办理迁出。
3、因退学办理户口迁出的:需本人持加盖学校公章的退学证明,到保卫处登记,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后,到所在派出所自行办理迁出。
4、单身教工因办理结婚、购房迁出的,需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后,到所在派出所自行办理迁出。
(三)办理借户
1、在校生因办理身份证、护照等事宜借户口时,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
2、单身教工因办理结婚登记、买房等事宜办理借户口时,需持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办理借户。
二、户籍管理办法
1、在校生和单身教工户口由保卫处综合科户籍室负责日常管理。
2、学生毕业后,户口原则上应迁移至新居住地。确有困难无法迁出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毕业因缓派、考研等原因没有拿到派遣证的,学校保管两年(保管时间以派出所规定的时间为准)。确有原因不能迁出的,须到保卫处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给予保留。有派遣证的毕业生必须将户口迁出;没有迁出的,学校将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将户口清回原籍(迁回手续本人办理)。
3、毕业生户口留校的原则上不予外借,情况特殊的到保卫处办理外借手续。
4、借用户口时限为一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5、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