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内道路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教育厅、公安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实行“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道路上行走车辆、个人或组织涉及道路使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内道路管理。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它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开展大型活动、会议,需要对校园道路非常规使用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向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道路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书面申请制定相应道路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道路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因校园内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提前48小时前向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承办单位按照批准范围封闭校园道路,在封闭现场设置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派出安全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保证道路通畅和行人安全。
第七条 校园内道路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其它妨碍校园道路畅通的行为,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属于校内教职工的车辆应当凭《吉林建筑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入;属于外来车辆应经门卫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经门卫许可登记后进入校园。
应邀来访客人所乘车辆或执行公务特种车辆,经校长办公室通知或门卫核准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九条 校园道路限速行驶,进出校门限速为每小时5公里,校园道路限速为每小时20公里。
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经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夜行灯。
第十条 国家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无牌、无证车辆或私自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的违法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禁止学练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在指定停车场按位停车,不得越线行驶,不得乱停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十二条 施工车辆、货运车辆、大型客车等车辆应在批准时段和区间施工作业、装卸货物、上下车,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禁止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校内师生员工、外来人员出入校门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骑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出入校门的,应当下车出示相关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助动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脱把骑车。
服从学校门卫登记管理和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校园人行道上行走,在校园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走,过路口或穿越道路时,应左右观察,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八条 校园内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集散地、消防通道、无停车标志的道路或区域,禁止任何车辆停泊。
第十九条 校园内停车场、地下车库、乘降点的划定或机动车管理标识设置,由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校园内免费设置的自律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点,要求自律停放车辆,停放期间发生车损纠纷时,责任由当事双方承担,纠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不承担管理或赔偿责任。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应立即拨打学校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由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辖区交警部门处理。
七、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校园进出车辆查验登记工作,享有对校园内道路上各种人员、车辆违章行为依章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对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车辆,将在车身粘贴违规告知标识予以警告或电话形式给予车辆所有人口头批评,并记录在案。
对再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在现场取证基础上,通过校园网或书面形式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在车身粘贴违规告知标识警告标识基础上,将受到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禁止该车辆驶入校园)等处置,处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道路使用手续的或不按审批安全要求使用道路的,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施工或恢复施工。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经学校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在取证基础上,采取车辆牵引、物品搬移措施,及时疏通恢复道路交通,疏通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