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治安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内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内。
校园公共秩序与行为管理
第三条 学校内场地、设施未向社会开放的,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内进行生产、施工、经营、销售、宣传等活动。
第五条 禁止发生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1、扰乱办公室、学生公寓、阅览室、餐厅、运动场、体育馆及其它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2、在公共场所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财物等方式干扰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行为;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追逐、拦截他人的;
4、赌博(包括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公共场所各类标志和墙壁;
6、故意损坏路灯、体育设施、宣传栏、桌椅等公物;
7、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8、集体宿舍私自留宿他人;
9、酗酒闹事;
10、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11、在校园内遛狗、豢养动物。
12、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1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六条 禁止发生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2、在公共场所起哄、造谣、煽动、制造混乱;
3、私自存放爆炸、剧毒等危险品;
4、非法结社、出版或复制非法出版物;
5、在明令禁火的区域使用明火,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物品的;
6、在公共场所吸烟;
7、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
8、毁坏或挪用消防器材;
第七条 禁止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1、侮辱、诽谤、谩骂、殴打他人,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2、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私揭他人信件邮票;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未经(居住者)允许进入他人居住的房间。
4、哄抢、故意破坏、偷窃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5、捡拾他人物品、消费卡(券)等恶意占有或消费。
第八条 凡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责任人、行为人又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责任人、行为人不服从处理,无理取闹或打骂侮辱执行公务人员者,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十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一条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二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十三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第十四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第十五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下列行为;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六) 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七)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全标志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十)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十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十六)强行冲闯保卫部门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七)故意毁损学校及各单位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的,诬告他人,未造成损害的,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三)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
(七)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非法持有毒品的;
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是指学校范围内向师生员工及社会开放,人员聚集的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使用公共场所时,实行申报制度。举办活动的单位(部门)或承办人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安全工作预案,得到学校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举办大型活动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2、场所内部及建筑物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好用;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配备足够数量的安检人员;
6、夜间开放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7、场所举办活动不得超出规定人员的容量。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其他相应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