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秩序,加强我校流动人员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校内流动人员是指:
1、来校从事施工、维修人员;
2、学校雇佣的非正式工作人员;
3、来校从事讲学、科研、教学、实验等外来人员;
4、来校进行学习、培训、进修、函授等外来人员;
5、在校内从事后勤服务的外来人员;
6、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人员;
7、其他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
二、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1、进入校园内的流动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保卫处负责流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校内流动人员须遵守本规定;
3、校内流动人员由其所在的校属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校内流动人员在校园内凭《通行证》出入:
(1)短时间内(当天)在校工作的流动人员,由其所在的校属部门负责管理;
(2)在校园内工作两天(含两天)以上七天以下的校内流动人员,持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3)、在校园内工作七天(含七天)以上的校内流动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
5、流动人员超过三人以上的,由所在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流动人员离校时,须交回《通行证》,《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遗失后及时补办。
6、学校保卫部门不定期审核校属单位流动人员管理情况。
五、处罚
1、使用流动人员的校属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对校属部门和部门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对持假证件、冒名顶替、隐瞒真实身份的流动人员,查实后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强制带离校园。
3、无故逗留我校的流动人员,学校保卫部门予以清退。
4、流动人员在我校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或校园管理行为,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不服从管理的流动人员,要予以清退离校;如有其他犯罪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凡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解雇或清退的流动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再予留用;特殊情况,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